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于尧日期:2016-09-26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以下简称“462号文件”)、《财政部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以下简称“538号文件”)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含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下同)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做好2016年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资格严格按照《资助办法》执行。具体资助类型和对象如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包括文件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即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不可以申请。

2.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根据462号文件,从2015年7月1日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可享受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直招士官高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2016年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2016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第二类是2013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士官培养、2015年12月入伍实习、2016年7月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高校毕业生,第三类是2014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培养、2016年12月入伍实习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书的高校学生。

三、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根据《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精神,对于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第一条第2款“改革单独考试招生办法”规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中的退役士兵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四、资助金额

1、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根据462号文件规定,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2、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含)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费减免的标准均按照新资助标准执行。符合新资助标准条件但已申请成功的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今年可对差额部分进行申请。2014年7月1日之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校生和退役复学,根据其入伍的时间点对应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进行资助。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在校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仍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之和必须少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

3、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180号文件,从2014年7月1日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四、申请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高校提出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在线填写、打印如有疑问,可查阅“网络报名常见问题”(http://www.gfbzb.gov.cn/help/faq.jsp)。客服热线:010-82199588;客服传真:010-80115555转475249或010-62160938;客服邮箱:kefu@chsi.com.cn。

2.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实行“一次申请,分年扣缴”的方式。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

3.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申请人填写并向学校提交《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不得由班主任或他人代填,“以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中的“以前教育阶段”,是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

五、补充说明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均需在线填写并打印,《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须下载打印后填写,个人签字处应由申请人手写;

2.申请补偿与代偿金额仅为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即:文管类4400元/年,理工类4900元/年,艺术生7200元/年,研究生6000元/年。申请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请在《申请表》上填写本人中国银行借记卡卡号;

3.所有符合学费补偿、代偿条件的同学请于2016年10月14日前将所有资料交至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行政楼117),也可邮寄至助学中心(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一段24号行政楼117室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收,建议采用邮政EMS快递邮寄),在邮件发出并确认被签收后务必与助学中心核实是否有收到资料,以免错过交材料时间,办公室电话:028-85966380;

4.对于之前未申请但符合条件的同学此次可以补交申请材料。



附件:《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