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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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资产管理处 作者:邹玥日期:2019-11-04 点击:

亚盈-(中国)科技公司文件


成信校发〔2016110



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随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不断增加,国内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赠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学校、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无偿向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提供的资助。

第四条 我校受赠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机构是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基金会,对外捐赠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处(校地合作处),我校受赠和捐赠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第二章 受赠设备管理

第六条 作为受赠人,学校各单位接受的任何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亚盈-(中国)科技公司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

第七条 如果捐赠单位(个人)确定了学校具体的受赠部门,受赠仪器设备由该受赠部门管理并使用,未确定的,由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基金会根据受赠仪器设备的类别和用途等确定受赠部门。

第八条 境外捐赠仪器设备的有关进口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受赠部门将捐赠函(函中要注明捐赠目的、捐赠仪器设备价值等)及捐赠仪器设备清单送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

(二)接受的仪器设备中如果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须报教育部审批。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三)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捐赠仪器设备的免税手续。

(四)捐赠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五)在办理捐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受赠部门支付。

第九条 受赠设备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学校基金会组织收赠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保证型号、规格、数量等准确无误。对贵重或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受赠部门、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列出验收技术指标,填写验收报告、签字后存档。

第十条 受赠设备建账:经过验收合格的受赠设备,应尽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由受赠部门所在单位(院、部、处)准确填写《亚盈-(中国)科技公司仪器设备验收凭证》,报资产管理处登入学校固定资产台账,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统一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受赠仪器设备的折价方法:捐赠人以自产产品作为捐赠物资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出厂单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以外购产品作为捐赠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的市场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

第十二条 受赠仪器设备的入账价值以捐赠方提供的发票为准,如果捐赠方不能提供发票的,由学校基金会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对该捐赠的仪器设备的评估价格作为入账价值依据。

第三章 捐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作为捐赠人,我校各类仪器设备的捐赠活动都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未得到学校批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向校外单位或个人捐赠实物。

第十四条 捐赠部门是指对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在学校内管理并使用的部门。

第十五条 捐赠仪器设备工作由科技处(校地合作处)按照流程提交审批,校内的审批权限: 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捐赠,报学校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批;捐赠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和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捐赠,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捐赠,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批时,必须附送资产的原始资料、详细清单以及已使用年限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捐赠部门经办人填写《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审批表》并由捐赠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由该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会签,然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请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捐赠应与受赠人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协议,捐赠后要向受赠人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凭有关捐赠报告以及受赠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票据于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的转移和调出手续。

第四章 责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的经办部门(人员)不得有向受赠单位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违规违纪行为;对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由捐、受赠人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829

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