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面管理,指导检查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审查公示及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推荐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党委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动态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因为所需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所以我校资助情况根据上级部门的变动而变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各学院、计划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按600元/月,分10个月计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自学校正式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