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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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陈洁丽日期:2018-10-30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为加强学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2012年1月5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打闹、喧哗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交卷的;

(八)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衣冠不整进入考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和电子辞典等存储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持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考生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且经鉴定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十)偷窃、散布或倒卖考卷、答案信息的;

(十一)他人利用自己考试材料不举报,造成协助他人作弊事实的;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终止考试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取消考生考试资格或终止其考试,告知其违规条款,责其离开考场,没收试卷,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

(二)考试违纪、作弊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对违纪考生进行考试违纪、作弊认定,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填写《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表》并签字;违纪、作弊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若违纪、作弊考生拒绝在认定表上签字,须写明拒签理由;考试工作人员在认定表上作出书面说明。

(三)考试违纪、作弊考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认定

学生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可参加正常补考;学生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课程考核成绩按作弊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四)考试违纪、作弊证据材料的移交及上报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纪、作弊证据材料(包括:认定表、作弊材料或工具、试卷等)报课程主管单位办公室;课程主管办公室对所有违纪、作弊考生进行登记备案,将证据材料移交至违纪、作弊考生所在学院党总支;违纪、作弊考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审查违纪、作弊考生证据材料;违纪考生所在学院党总支按照《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作弊考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将作弊考生基本信息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工网登记

学生工作处对作弊考生在学工网上进行登记,开启调查、审批程序。


(六)作弊行为的调查、审核及处分

作弊考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及时调查核实事实,在学工网上填写对作弊考生调查处理的相关内容,责令作弊考生作出书面检查,并给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打印《亚盈-(中国)科技公司作弊学生调查及处理意见表》和《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作弊询问记录》,并签字盖章,一并将作弊考生相关材料(证据材料、书面检查等)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下发处分决定书。

(七)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根据《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进行申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或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六条  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订)执行;校级考试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