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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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盈-(中国)科技公司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作者:吴渊日期:2018-10-30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亚盈-(中国)科技公司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身体健康;


(二)在校大一学生,第一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三)在校大一、大二学生,因学习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完成学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第三条(二)款限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殊才能,新转入专业更能适合学生发展,并被转入学院认可者;


(二)与学校签订定向协议的学生;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所在专业学习者,须由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属实。


第五条 因学习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完成学业者,原则上只能由理工类专业转入文管类专业学习,或由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卓越计划专业转入一般专业学习。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二)属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专业限制者;


(三)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者;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五)新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七)应予退学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 为保障学科协调发展,控制转专业学生总数,转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10%;转入学生的人数由学院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情况确定,并报教务处核准。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考核原则


(一)所有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转入学院确定;


(二)转专业总成绩原则上由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和转专业考核成绩构成,具体比例由转入学院确定。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报


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受理转专业申请,学生应在第12周向所在学院提交《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出学院审核


按照本办法第三、四和五条要求初审转出学生资格,于第14周将拟同意转出学生的名单汇总后按专业分送转入学院。


(三)转入学院考核并公示


1.第16周,按照本办法第三、四和五条复审拟转入学生资格;其中,对因第四条拟转入的学生,仔细审查申请资料并公示;


218周,完成符合转专业资格学生的转专业考核;


3在第二学期期末成绩公布后,根据学生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和转专业考核成绩综合排名,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4审查通过的拟转入学生名单须公示一周,第22周公示无误的拟转入学生名单按《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转专业情况统计表》格式报教务处。学生转专业基础材料(含考核材料)存转入学院备查。


(四)教务处复核


1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学院接收计划及教学资源情况,组织开展学生转专业资格复审工作,审查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教务处在开学后第1周公布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将名单通报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 学籍及教学管理


(一)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的规定及要求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开学后第2周周五前完成转专业手续办理,凡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及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其转专业前的在校修业时间连续记入转入专业的标准学制。


(三)转专业后,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在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补修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并按该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四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转专业申请材料由转入学院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使用。


第十二条 《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校批复文件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应按照《亚盈-(中国)科技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因人才培养要求,需调整转专业时间的专业,由所在学院向教务处申请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转专业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