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意见》(川委办〔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亚盈-(中国)科技公司学生管理规定》(成信校发〔2017〕101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与本人有关的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学校申诉机构对原处理行为进行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各类短训班、进修、自考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处理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依照《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学校机构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7或9人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处理结论;
(四)需要更改原处理决定的提交学校;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申请的受理和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学生对下列事项提出的申诉: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时限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学院名称、班级、学号、住所、本人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具体的申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三)学校作出的原处理决定;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提出申诉的时间。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学校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四川省教育厅书面通知学校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申诉申请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具体办理申诉事项的复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复查结束后,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并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复查报告后召开委员会议,作出复查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复查处理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适当的,决定维持,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单位);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处理结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处理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根据申诉事项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听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时限不包括在途时间,申诉复查处理有关文书在期满前交邮、发出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条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时限之外的其他时限,在障碍消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时限,是否准许,由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复查处理有关文书、通知、材料和申诉复查处理结论书可以直接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亚盈-(中国)科技公司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申诉复查处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亚盈-(中国)科技公司申诉处理委员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